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平台,增强我区高层次人才吸纳能力,为我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申请领取《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以下简称《特聘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区工作的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发明或专利并处于领先水平的人才;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市级学科带头人;
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才;
4、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5、各类海外人才;
6、到我区投资兴业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7、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我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武进部省属单位、科教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均可申请办理《特聘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并领取《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申请表》
第五条 报送审核材料:
1、《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协议书;
3、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4、高层次人才学历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区人事局进行审核、资格认定。
第七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为聘用人员建立人才档案,发放《特聘证》。
第四章 使 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凭《特聘证》到工作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持有《特聘证》人员聘期内享受本区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持有《特聘证》人员原未参加社会保障或中断的,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区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以及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具体标准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有《特聘证》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特聘证》持有者本人有意愿,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我区的户口迁入。
第十三条 《特聘证》持有者落户本区后,原为干部身份且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为其恢复干部身份,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恢复手续。
第十四条 《特聘证》持有者,在武进工作期间,符合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与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特聘证》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盖章后生效,《特聘证》由聘用人员个人持有。
第十六条 实行年鉴制度,未参加年鉴的自动注销。
第十七条 《特聘证》在使用期限内破损或遗失的,应及时到武进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更换或补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政发〔2000〕65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