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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平台,增强我区高层次人才吸纳能力,为我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申请领取《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以下简称《特聘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区工作的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发明或专利并处于领先水平的人才;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市级学科带头人;

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才;

4、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5、各类海外人才;

6、到我区投资兴业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7、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我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武进部省属单位、科教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均可申请办理《特聘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并领取《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申请表》

第五条  报送审核材料:

1、《武进区高层次人才特聘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协议书;

3、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4、高层次人才学历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区人事局进行审核、资格认定。

第七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为聘用人员建立人才档案,发放《特聘证》。

第四章  使 

第八条  聘用单位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凭《特聘证》到工作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持有《特聘证》人员聘期内享受本区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持有《特聘证》人员原未参加社会保障或中断的,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区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以及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具体标准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有《特聘证》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特聘证》持有者本人有意愿,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我区的户口迁入。

第十三条  《特聘证》持有者落户本区后,原为干部身份且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为其恢复干部身份,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恢复手续。

第十四条  《特聘证》持有者,在武进工作期间,符合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与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特聘证》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盖章后生效,《特聘证》由聘用人员个人持有。

第十六条   实行年鉴制度,未参加年鉴的自动注销。

第十七条  《特聘证》在使用期限内破损或遗失的,应及时到武进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更换或补领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政发〔20006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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