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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才公寓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一、为加快企业人才集聚,鼓励优秀人才来武进创业创新,促进武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制订区人才公寓补贴暂行办法。

二、区人才公寓采取政府定点、人才自主购买、按人才类别给予匹配或补贴的办法进行。

三、区成立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楼盘的确定以及补贴审批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具体负责人才公寓实施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人才公寓的购买对象及补贴标准

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按照企业实际给予购房补贴的标准予以等额匹配,最高不超过限定补贴标准。对引进的创业人才按限定最高标准予以补贴: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最高限额50万元;

2.省创业创新人才,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最高限额15万元;

3.博士学位人才,领军型海归创业团队内的海外硕士以上人才(原在国外担任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科研主要骨干),最高限额10万元。

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最高一方标准给予匹配或补贴,并在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万元。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引进到武进工作的上述人才,在指定的人才公寓楼盘内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武进区人才公寓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人事关系、学历学位、劳动(聘用)合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初审。补贴对象所在单位初审后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统一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

(三)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四)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区相关媒体和申报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确定。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开具“武进区人才公寓补贴通知书”。

(六)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将补贴拨付给个人。

六、购买人才公寓的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或办理特聘证,其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且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凡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人员,须按年均补贴金额予以退还。

七、本办法由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1月至201112月。其中省创业创新人才、市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团队成员期限为20071月至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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