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的创新步伐,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和重点规模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提出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1、设立“扶持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扶持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二、积极引导,促进自主创新
2、引导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达到项目合同要求,按上级有关要求,将在上级实际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3、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外商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申请差额资金奖励。
4、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1万元。
5、鼓励企业申请和实施专利。对当年申请专利超过100件、50件、10件(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6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区内重大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6、支持企业加快推进技术标准的研制。鼓励企业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主持完成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参与制(修)定技术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推进品牌升级。企业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鼓励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研发平台、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并订立明确合同、协议的,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协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对产学研合作取得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重点培育,做强做优企业
9、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实施的项目,积极安排配套奖金,扶持区“三电一轨”优势产业做强做优。
10、大力支持新办企业发展。新办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比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形成的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1、积极扶持规模企业做强做大。对不享受新办企业政策的原区(街道)属企业,继续鼓励其做强做大、增加效益,凡全年上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在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比照增量部分形成的区财政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工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2、年度工业技改投入超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3、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其他规定
14、9~13项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街道分级负担。
15、区政府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区政府将对本意见作相应的调整修订。
16、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17、本《意见》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008年2月18日下发的《关于扶持企业做强做优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戚政〔2008〕9号)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自动作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扶持 企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